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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正式驾驶员监督指导责任问题的答复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0年02月08日作者:lx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5年04月28日

【实施日期】1995年04月28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正式驾驶员监督指导责任问题的答复

(公交管〔1995〕58号)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处:

你处《关于驾驶大客车等的实习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的正式驾驶员应承担什么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习驾驶员驾驶大客车等车辆时,随车并坐的正式驾驶员负有监督指导的责任,如并坐的正式驾驶员未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应当视为违章行为。并坐正式驾驶员未履行监督指导职责或者监督指导失误而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所负责任大小,由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此复

 

                         199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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